回复时间:2024-03-11 15:26:56 | 回复部门:市医疗保障局 | | 您好,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1日和您电话联系,根据您的诉求解答了生育保险政策。做了如下工作:1、根据《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 则》〔2022〕54号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生育前 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2、您对办理结果表示认可3、如您还有其他医保方面问题欢迎拨打石家庄市医疗咨询电话8987600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