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探篮球比分,nba比分网

图片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 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是否同意公开:

办理结果:(C)

石公提案字〔2023〕第18

 

对政协石家庄市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刘月强委员:

提出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规定了“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其他相关规定。”《通告》附后。

目前,市政府尚未调整禁放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原政策执行,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严查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市供销社将积极清查系统内原烟花爆竹仓库和销售网点,确保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并教育监督职工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将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举报奖励和宣传。

如市政府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市政府调整后的燃放政策做好有关燃放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供销社将做好市场调研选定优良产品保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宣传引导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业人员设备保障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按照政策要求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涉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有关要求,严把产品质量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3529

 

 

 

 

 

 

 

领导签发:高飞

联系人及电话:许海军  13930302581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公安局信息公开
【字体: 】    打印

 

 

是否同意公开:

办理结果:(C)

石公提案字〔2023〕第18

 

对政协石家庄市届委员会

次会议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刘月强委员:

提出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调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规定了“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其他相关规定。”《通告》附后。

目前,市政府尚未调整禁放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原政策执行,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严查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市供销社将积极清查系统内原烟花爆竹仓库和销售网点,确保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并教育监督职工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将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举报奖励和宣传。

如市政府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市政府调整后的燃放政策做好有关燃放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供销社将做好市场调研选定优良产品保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宣传引导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业人员设备保障工作;市行政审批局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按照政策要求指导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或应急管理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办理涉烟花爆竹行政审批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有关要求,严把产品质量管,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3529

 

 

 

 

 

 

 

领导签发:高飞

联系人及电话:许海军  13930302581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供销社,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冀ICP备06000020号-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