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探篮球比分,nba比分网

图片
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球探篮球比分,nba比分网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我市专门出台管理办法支持“瞪羚企业”
我市专门出台管理办法支持“瞪羚企业”
2021-12-29 09:21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12-29 09:21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字体: 打印
为培育扶持一批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企业,近日,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印发了《石家庄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可以享受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
《办法》从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瞪羚企业的申报、认定、奖励和管理做了规范性要求,对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并给予政策支持;对于首次评选为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式增长和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将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通过瞪羚企业的认定,必将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什么是瞪羚企业?本《办法》所指的“瞪羚企业”,是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后,进入高质量和爆发式增长阶段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是综合效益突出、增长速度较快、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具体时间及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市发改委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对初选名单进行现场考察,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发改委予以认定为石家庄市瞪羚企业,并对外发布。
申报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根据《办法》,申报市级瞪羚企业要求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成长性指标(前三条满足其中之一):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3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区间内,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5%;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区间内,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上年度企业营收大于1亿元,近三年营收或纳税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15%。满足以上三条指标任意一条的同时满足上年度企业人均营收不低于50万元。
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应达到3%;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拥有实用新型专利10件;软件著作权20件;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提供虚假信息的;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近2年有偷税骗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经认定的石家庄市瞪羚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石家庄市瞪羚企业”称号。对于首次评选为石家庄市一年爆发式增长、三年复合式增长和五年连续增长的瞪羚企业,分类择优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发改委针对瞪羚企业建立问题日常收集、分级处理、定期会商、及时解决机制。加强调研,精准服务,重点协调解决瞪羚企业成长阶段的突出问题。
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瞪羚企业和培育载体提供“瞪羚塬”系列服务,主要包括企业商业模式辅导、专题培训、行业资源对接等。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密切关注证监会、香港交易所等针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及培育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新政策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并积极协助对接上市辅导机构,加强对企业的精准上市辅导。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