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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动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20〕3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41号)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安排部署,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坚持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稳就业工作促进机制,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和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适当放宽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参保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融资。发挥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开展战略合作,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用足用好3600亿元银行专项贷款授信规模,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依托河北省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在线金融服务。鼓励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市财政安排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民营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进信息沟通、资源共享,支持各类园区(含开发区)与京津地区加强对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疫情期间,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落实税费优惠。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旅游消费。鼓励扩大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消费,加快老旧汽车和家电产品更新替代。培育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投资拉动就业。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达到合理收益水平和较强偿债能力前提下,最低资本金比例下浮不超过5个百分点。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精准投入补短板重点项目。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研究制定石家庄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直部门要求完成上报,力争年内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计划。推进智能制造有序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滚动实施100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积极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项目,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依据国家统一的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外贸增加就业。落实国家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等政策,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石家庄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深入推进“4+4”现代产业发展,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落实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实施石家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高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改造、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工程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链条。实施石家庄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发展。积极落实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举措,发展数字经济,壮大信息技术产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优劳务输出扩大就业。做大做强劳务输出品牌,加强区域内有组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与京津、山东等省市的劳务输出对接。以家政服务为重点,进一步发挥“石家庄北京家政服务输出基地”的“桥头堡”作用,带动整体劳务输出成规模上水平。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扶持创业载体发展促进就业。着力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和运营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收入、创业带动就业、纳税以及孵化期满后继续创业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档次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绩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营造环境鼓励创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认定的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贷主体可取消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实施“双创”支撑平台项目,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引导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促进能力提升和服务升级。加快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和返乡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优化提升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返乡创业重点人群、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训培育。选树一批脱贫致富带头人,培养一批贫困村脱贫领头人,非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到2020年底,每个贫困村培育3-5名创业致富带头人,对遴选出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轮训1次以上,增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贫意识和带动能力。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劳动者多形式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岗位援助突出托底安置。鼓励围绕补齐民生短板拓展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优先对残疾人等贫困劳动力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特别是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措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压实高校征集责任,大力提高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加强见习组织化程度,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见习对象范围,建立校企“点对点”对接工作机制,打通校企对接渠道,实现人岗精准对接。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开展“E路同行、职等你来”网络招聘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开设就业指导“云课堂”,实行网上面试、签约、报到。采取电话咨询、网络提交、在线审核、邮寄办理的方式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石家庄警备区、市国资委、市烟草局、市邮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落实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信息对接,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部分包车费用的形式降低农民工出行成本,指导做好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出行防疫服务。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贫困县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形式,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项目组织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其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时测算需用于发放劳务报酬的资金规模,一般不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15%。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积极推动带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复产复工,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加大对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支持力度。对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车间、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和带贫效益情况,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重点用于购置防控物资、组织贫困群众务工和扩大生产,具体补贴标准、审批程序由县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对其新增贷款和展期贷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七)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生活费补贴。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实施百万农民工大培训和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每人每年可享受3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取得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积极承担培训任务,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激励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大力实施线上培训,优化在线学习、直播课堂等服务项目,提供各类实用型、多样化线上培训服务,可向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或企业预拨不高于40%的培训补贴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扩大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规模。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提高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做好各地技师学院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的招生工作。把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农村学员、困难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落实职业技能标准,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精准实施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开展针对性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实现劳动者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跨区共享,精准服务促进就业。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建设石家庄公共招聘网,升级现有的市人力资源市场网,重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建立网上网下就业创业推介平台,收集推介就业招聘信息;发布创业政策,推荐创业导师,统计发布求职者求职需求,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供需职能匹配,提高高校毕业招聘成功率。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关停并转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制定规模性失业应对措施。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岗位信息供需对接。实施线上“春风行动”,组织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开展线上供求对接会,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加强企业用工情况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工。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采取信息协同比对等方式,核实岗位信息。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线发布岗位信息并逐级向上归集,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市公开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实施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跟踪调查至少1次,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就业援助,促进尽快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托底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二十三)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扣减就业成本”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五)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建立由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督促机制,统筹推进稳就业工作和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处置,压实责任,形成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六)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加大援企稳岗、鼓励就业创业、支持技能提升、保障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力度。
(二十七)健全对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岗位征集、岗位审核、岗位发布、岗位对接机制,推进常态化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开展行业化、特色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形成稳定经济扩大就业、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突出重点群体保障就业、优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兜牢底线的就业工作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测研判机制。完善劳动力调查和就业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加强与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数据核对,健全就业形势会商研判机制。
(二十九)健全应对处置机制。完善应对预案和处置报告机制,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当地政府在处置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
(三十)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宣传稳就业决策部署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先进工作典型,按规定及时开展表彰激励。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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