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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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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中国的灵活就业正在兴起,涉及两亿人,应该给予社会补贴”。目前,河北省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导致个体工商户雇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等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参保扩面工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省人社厅综合考虑石家庄市在失业保险扩围、援企稳岗实施、事业单位参保等方面都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资金结余比较充足,所以将石家庄市作为全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扩面参保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基数、参保登记及待遇、社保费征缴、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不做解读。
(一)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工单位)及其雇工,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失业保险。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第二项重点任务中第二条。
(二)参保缴费基数。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雇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雇工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规定。
(三)参保登记及待遇
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成立的雇工单位,持《失业保险注册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为雇工办理参保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首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录入系统工作。
本通知印发后新成立的雇工单位,应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对新雇员工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四)社保费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核定金额进行征收,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第二条。
政策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10:37  来源:
现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中国的灵活就业正在兴起,涉及两亿人,应该给予社会补贴”。目前,河北省以个体工商户为主的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并没有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导致个体工商户雇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和失业补助金等政策)。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参保扩面工作,省人社厅、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省人社厅综合考虑石家庄市在失业保险扩围、援企稳岗实施、事业单位参保等方面都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资金结余比较充足,所以将石家庄市作为全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扩面参保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参保缴费基数、参保登记及待遇、社保费征缴、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不做解读。
(一)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雇工单位)及其雇工,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失业保险。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实施意见》第二项重点任务中第二条。
(二)参保缴费基数。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或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雇主及雇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雇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雇工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规定。
(三)参保登记及待遇
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成立的雇工单位,持《失业保险注册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章)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为雇工办理参保登记。各县(市、区)政府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首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登记,录入系统工作。
本通知印发后新成立的雇工单位,应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对新雇员工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四)社保费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的核定金额进行征收,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第二条。
政策文件
[〔2021〕-19]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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